12月20日上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排污许可及总量控制工作推动视频会。会议听取了河北省有关推进排污许可工作经验的介绍以及湖北、广东、浙江、四川等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介绍。
会议强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会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管、亲自抓、亲自督,亲自协调,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落实核发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对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督办。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依规核发,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在年底前完成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今年改革任务。
会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组织做好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总量考核服从环境质量考核,并统筹“大气十条”“水十条”年度考核,“三考合一”,切实减轻地方负担。考核工作实行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按期上报自查结果。
会议强调,环保系统要抓住改革机遇,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在明年按行业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摸清企业底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积极推动解决历史欠账,逐步建立“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为环境质量改善保驾护航。
附: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事指南(2017年12月试行版)
一、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许可
事项编码:
办理窗口: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本市各区环境保护局。其中,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列入《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内市级监管排污单位的核发和管理;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具体窗口联系方式见附表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详细时间请咨询各环保局窗口。
网上申请:可通过上海市环保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sepb.gov.cn)网上申请。
审批收费:本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
8、《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10、《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
11、《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1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对于上海市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发生以下办理需求时适用:
1、新建项目在投入生产、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2、本市按法律法规规定已发生排污行为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办理首次申领的。
四、办理材料
1、需在线填写的《国家排污许可证网上填报系统》,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来源:申报企业)
(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来源:申报企业)
(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来源:申报企业)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来源:申报企业)
(5)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来源:申报企业)
(6)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来源:申报企业)
(7)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来源:申报企业)
(8)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来源:申报企业)
(9)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来源:申报企业)
(10)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来源:申报企业)
(11)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来源:申报企业)
(12)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来源:申报企业)
(13)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来源:申报企业)
(14)相关附件。(来源:申报企业)
2、需在线提交的申请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必需的相关文件:
(1)守法承诺书(需法人签字)(来源:申报企业)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来源:有相关项目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来源:申报企业)
(4)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来源:申报企业)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供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排放去向等材料(来源:申报企业)
(6)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来源:申报企业)
(7)生产工艺流程图(来源:申报企业)
(8)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来源:申报企业)
(9)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来源:申报企业)
(10)自行监测相关材料(来源:申报企业)
(11)据实填写的《上海市环境管理部门补充填报表单》(来源:申报企业)
五、办理流程
1、进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epb.gov.cn/www/home.action)浏览网页下方的“其他行政办理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许可”栏目。
2、点击“文件下载”链接,在打开的页面中下载第三条的《上海市环境管理部门补充填报表单.xlsx》文件,并填写完成。
3、点击“国家在线办理”链接,输入用户名、密码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4、将填写的《上海市环境管理部门补充填报表单》文件在“地方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文件”栏目上传,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5、在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
6、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随时查看业务办理的审核状态,系统也会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在“消息中心”栏目中发送信息通知。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系统中的表单,对填报内容和上传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名或盖章的,应由责任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扫描为电子文本。
2、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网上申请通知单”的要求,向辖区环保局受理窗口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3、涉密单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连同相关涉密证明文件,一同递交给所在辖区环保局受理窗口。
七、表格下载
1、附件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2、附件二《承诺书(样本)》
返回顶部
咨询热线
021-3451 0096